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

只要在網路上謾罵內容中有「損害名譽」,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,就已構成『毀謗罪』
http://i17.tw/?p=27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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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資料[Data]:只要在網路上謾罵內容中有「損害名譽」,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,就已構成『毀謗罪』或稱為『網路毀謗罪』。

    論據[Warrant]:損毀名譽侵犯人格權。

    支持[Backing]: 民法第十八條[人格權之保護]

    限制[Qualifier]:毀謗或損害他人名譽,發布不實言論違法

    反例[Rebuttal]: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

    宣稱[Claim]:在能證明事情的真實性之前,不應妄下結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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