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

刑法
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earchContent.aspx?pc=C0000001&k1=%E6%84%8F%E5%9C%96%E6%95%A3%E5%B8%83%E6%96%BC%E7%9C%BE%EF%BC%8C%E8%80%8C%E6%8C%87%E6%91%98%E6%88%96%E5%82%B3%E8%BF%B0%E8%B6%B3%E4%BB%A5%E6%AF%80%E6%90%8D%E4%BB%96%E4%BA%BA%E5%90%8D%E8%AD%BD%E4%B9%8B%E4%BA%8B%E8%80%85&k2=&k3=&k4=
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
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者,不在此限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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